「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属于特定行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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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属于特定行业奖励

科技进步奖怎么申报

法律分析: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1)国内首创的;(2)本行业先进的;(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八条规定: 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如下:(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初审,合格的,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其审批程序同前款。(二)全国性学术团体可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推荐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有关部门初审,合格的,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三)国防专用的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请项目,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审查批准,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核准授奖。
科技进步奖怎么申报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国防科学技术奖通过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确定对完成该项科学技术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为维护国防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项目申报者的知识产权。第二章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第六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设一、二、三等奖,奖励项目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第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完成下列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二)在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电子等国防科技工业主导产业的军民两用技术、产品开发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含技术基础及质量管理)研究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第八条 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奖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国防奖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委会)。国防奖评委会及各专业评委会由国防科工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成员的产生按照由有关单位推荐和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提名相结合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批准、聘任。第九条 各专业评委会负责评审相应专业的国防科学技术奖项目;提出本专业推荐国家级科技奖励项目(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技术进步奖)的建议意见。第十条 国防奖评委会负责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进行终审。终审的内容包括:(一)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一等奖项目进行复审;(二)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二、三等奖项目进行审定;(三)对重大异议进行裁决;(四)研究解决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五)提出推荐国家级科技奖励项目的建议。经国防奖评委会建议推荐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批准后向国家推荐。第十一条 国防奖评委会和各专业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成果办)承担。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十二条 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按有关规定经过相应的技术评价,并进行了成果登记。(二)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实践(理论研究和一次性应用成果除外),并证明其技术性能稳定、可靠;(三)不存在成果权属、技术内容、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四)具有潜在应用价值。第十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国家级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在技术上又取得重大进步或新的突破的,可就进步或突破的部分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第十四条 重大系统、型号工程科研成果项目的子项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单独申报奖励:(一)由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责任单位作为独立项目下达,并具有明确的技术指标要求;(二)单独组织技术评价;(三)具有一定的通用性或独立性;(四)不与其他子项目的创新点重复;(五)已征得总项目责任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证明。第十五条 按有关规定需要定型的武器装备项目,在定型后方可申报;运载火箭、应用卫星和飞船及其子项目,在飞行试验成功后方可申报。第十六条 申报预先研究类成果奖励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的要求完成任务,取得最终成果; (二)具有使用部门出具的成果采用证明或任务下达单位出具的应用前景证明。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学技术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防专用项目是指在国防科研、生产、使用及其密切相关的工作中产生的并在当前只用于国防目的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应用于国防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武器装备、国防工程建设成果;航天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国内外科学技术于国防建设所产生的成果;国防科研中的重大预研性成果;国防技术基础工作和军事特种技术成果等。第三条 凡申报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申报部门均应注明密级,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第四条 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专家评议和会议审批制度。第二章 评奖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奖机构由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及其下属各行业组组成。第六条 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设立。该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该委员会负责评审、推荐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项目,评审、批准一等奖项目,批准所属各行业评审组审定的二、三等奖项目;负责向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情况,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核准授奖;特等奖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授奖。第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军用核技术、军用航空、军用电子、兵器、海军武器装备、航天、国防工程建设、国防科技情报、军用标准、国防计量等行业评审组。各行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至3人,组员若干人,常务秘书1人。行业评审组负责评审、推荐属本行业的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和一等奖项目,审定二、三等奖项目。第八条 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由国防科技成果办公室承担。各行业评审组的日常事务分别由挂靠部门指定单位承担。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第九条 凡申报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已在国防科技成果办公室进行了成果登记;(二)已获得了省(部委)级一、二等奖;(三)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者均已协商一致;(四)应用于国防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应是国内首创,本行业先进,经实践证明对国防建设具有明显作用或重大经济效益者; (五)应用于实践1年以上。第十条 申报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时,应按规定填写“技术进步点”。“技术进步点”是指该项成果的创造点,理论上、学术上的重要贡献点,突破或解决的重大技术难点,与原有技术(成果)相比之显著创新点等。第十一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应是地项目的“技术进步点”作出了直接贡献的个人和单位。他们或是理论、创造性方案、创新点的提出者,或是创新性产品的设计者,或是重大技术难点的实际解决者。其他作了大量实际工作的人员和单位是本成果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但不是“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应依贡献大小顺序排列。其限额数为:特等奖主要完成人为27人,主要完成单位为20个;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为15人,主要完成单位为10个;二等奖主要完成人为9人,主要完成单位为7个;三等奖主要完成人为5人,主要完成单位为5个。第十二条 申报、审批工作按照《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审批程序规定(试行)》执行。第十三条 同一项科技成果不能向2个以上行业组提出申报,若发现即撤销此项申报。如2个以上申报部门合作完成的项目出现分别申报,自发现起停止报批进程并通知有关部门,待协商一致后重新提出申报,逾期转入下一年度。第十四条 凡申报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每项交纳初审费40元(个人申报交4元),复审费60元(个人申报交6元)。第四章 异议及其处理第十五条 凡申报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项目,在向部门提出申报前要在本成果完成单位先期公布,公开征求对该项成果所属权、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者及其排列顺序的意见,经申报单位调查、核实,协商一致后才能提出申报。
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国防科技进步三等奖难度

难度也是相对大的。 虽然比一二等奖简单的多,但是相对于常人来说是需要进行专研的,而且没有所成就的人是考不下来的。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是为了奖励在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
国防科技进步三等奖难度

国防科工委关于修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2006)

一、第二条修改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下列国防科学技术奖: (一)国防技术发明奖(新增);(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三)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新增)。”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防技术发明奖授予在国防与军队建设和军民结合技术开发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技术发明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的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授予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当代国防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国防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二)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型号研制和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化等领域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取得重大创新性成果,创造显著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四、第六条改为第九条,第十条,分别修改为:第九条“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第十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五、删除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防科工委会同财政部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中央财政列支。”此外,对部分条款的表述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国防科工委关于修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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